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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解读《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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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

二、目标任务

解决国家谈判17种药品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三、 主要内容

17种谈判药品支付类别、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内容(详见附件)。增加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疾病用药。

四、 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五、 执行标准

1.17种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2.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内容,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将国家组织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类别为“治疗骨病的药物(XM05)”和“下丘脑激素(XH01C)”包含的药品纳入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六、 其他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增加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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