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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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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

二、目标任务

维护在北京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范围

在京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在本市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之日起90日内,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电子照片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三)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已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后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港澳台居民,待遇政策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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