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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

解读《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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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0〕26号)

二、目标任务

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三、涉及范围

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调整人工晶体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

1. 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15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377元,参保人员自付77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71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09元,参保人员自付707元。

2. 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9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182元,参保人员自付91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6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812元,参保人员自付849元。

3. 以上病种费用支付标准中含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限额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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