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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26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9-22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9-22
  7. [实施日期]2020-09-22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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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6号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按照《北京市医保局 天津市医保局 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 2019〕 54 号),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组成联盟对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实行联合带量采购,并形成中选结果。为确保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思路,探索形成以京津冀协同为主的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原则,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配套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系统集成,缓解“看病贵”难题。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医用耗材特点,科学研判、一品一策、公平竞争,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办法,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三是坚持各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塑行业生态,确保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三、采购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主体,通过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实施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二)品种范围

本次采购品种范围包括所有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经梯度降价或议价谈判的价格适宜的人工晶体产品可作为中选产品的补充进行采购使用。

(三)采购周期

2020年9月30日24时起本市全面执行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2个月。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本市顺利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在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各司其职,协调医保、医疗、医药联动,制定本市落实方案及配套政策,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带量采购任务,监测医用耗材合理使用情况,强化对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好中选产品配送保障工作。

五、重点任务

(一)分解采购数量任务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以及医院上报计划需求量,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综合因素,将本次本市采购数量任务分类分解至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货款结算内容,确保完成任务量。北京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产品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

(二)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实行网上采购,按照承担的采购任务量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用量。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应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促进临床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对涉及临床使用耗材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临床引导,务求平稳有序。

按照《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非中选产品全部纳入监控管理,根据其与中选产品(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差距,实行梯度降价、限量采购,并考查考核临床合理使用情况。非中选产品降幅不符合梯度降价要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符合梯度降价要求的,其采购量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超出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的,企业应增加降幅比例重新报价。对于违反本次带量采购相关规定的产品,平台有权暂停其挂网采购资格。

(三)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

加大对本市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增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加强对本市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配送工作。

(四)保证及时结算货款

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结合医保基金清算周期,医保部门按约定采购任务金额的一定比例预付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

(五)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2号),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结合本市医保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调整参保人员施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标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引导合理用械,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和完成任务等相关情况纳入年终清算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和医保政策执行的监管。

(二)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

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引导。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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