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4号)
一、背景依据
为了支持本市预约诊疗改革,促进本市分级诊疗,方便群众就近在社区就医,制定本政策。
二、涉及的医疗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例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三、主要内容
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将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二是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均可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三是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为了保障医保基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合理支出,要求各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
五是为了加强医保基金安全,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加强监管和费用审核,重点监控重复开药等不合理行为。
六是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照人员、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