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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第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办理手续建议单位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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