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按照参保地医保规定进行报销,基
本上分为两种方式:
1、直接结算(已备案):异地参保人员已在本人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北京市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普通门(急)诊直接结算业务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的,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结算时,执行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本人参保地医保报销政策。
2、全额垫付(未备案):异地参保人员在本人参保地未按照当地医保政策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京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院全额结算后,按照参保地政策进行费用申报(具体情况需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