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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文件精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中专学生,如入学当年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在本市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视为连续参保缴费,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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