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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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