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媒体关注

【北京社区报】本月,多部门联手打击欺诈骗保︱戳“我”了解正确“刷卡”方式

日期:2020-06-05     来源:北京社区报
分享:

6月5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启动“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


图片1.png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现场


宣传月期间,本市将集中开展“四个联合行动+户外新媒体”宣传活动,即:一次多部门联合现场宣传活动、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一次联合警示教育、一次联合案例发布会,联合公安、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形成监管治理合力;依托户外新媒体,在户外大屏、楼宇电视、地铁公交移动电视开设“打击欺诈骗保”专版,播放动画、视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这意味着,接下来的日子里,本市将继续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市民们将会更加广泛地接触到关于依法合规使用社保卡的相关知识,让更多人知道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以及这样做会受到什么处罚,守护、用好医保基金这笔“保命钱”。

83家医院、7000余持卡人因违规受处理

记者从六部门共同举行的“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多部门联合宣传活动上了解到, 去年以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多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全市完成2916家定点医疗机构、445家定点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全覆盖”,拒付和追回医保基金不合规支出3000余万元,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83家定点医药机构、7000余名违规参保人员进行了处理,移交司法机关22人。

特别是市医疗保障局与市公安局建立了联合打击欺诈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协作机制后,公安机关先后破获欺诈骗保案件47起,打掉犯罪团伙12个,刑事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112人,有力打击震慑了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哪些: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诱导、骗取参保人员就医;

2.无正当理由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

3.人证不符、挂床住院、捏造诊断、虚构医疗服务;

4.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5.串换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物品等;

6.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7.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骗保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1.无正当理由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

2.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

3.伪造、涂改处方,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4.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提供票据或刷卡记账服务;

5.转卖已报销的药品;

6.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骗保行为。

参保单位——

1.虚构、隐瞒事实,逃避医疗保障缴费义务或冒领、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2.参保单位的其他骗保行为。

参保人员——

1.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

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3.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取药品或诊疗项目;

4.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5.倒买倒卖已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等;

6.虚假就医、挂床住院;

7.参保人员的其他骗保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其他骗保行为。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后果很严重

1.对于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条款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示、中断执行服务协议六个月、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并追回违规费用。

2.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4.骗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确用卡的“三要”“七不要”

三要:

1.规范用卡,实名就医,就医时主动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

2.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珍惜和维护自身医疗保障权益;

3.社保卡丢失,及时拨打96102社保卡服务电话,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避免个人权益被他人盗用、冒用。

七不要:

1.不要将本人社保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是家人、亲戚、朋友,还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冒用哦;

2.不要将本人社保卡出租给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3.不要使用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4.不要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取药品或医疗检查项目;

5.不要使用社保卡重复超量开取同种药品、囤药或转卖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

6.不要参与不法分子打着“免起付线”“免费住院”等幌子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活动;

7.不要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骗取医保基金。

发现违规用卡 投诉举报TA!

一旦发现身边存在违规用卡的行为,那您可以直接拨打电话010-55528882,或者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监督举报平台举报。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将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达10万元。具体如下: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

  •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给予200元奖励。查实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进行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奖励标准500元。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第十三条第1款标准给予奖励。

  •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500元奖励。



监督举报

举报奖励电话:55528882

监督举报平台:ybj.beijing.gov.cn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