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1-27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分享:

京医保中心发〔2020〕6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全力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含非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为便于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已完成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请据实填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请登录邮箱:daiyubaozhang@126.com密码:dybz89152348下载)。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除此之外仍按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医〔2020〕8号)规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凡开药量超过3个月的要及时提醒接诊医师重点把关确认。各区医保经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参保人员顺利完成药品处方开具和费用结算。

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五、离休统筹、享受公费医疗等人员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