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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 心脏 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肾移植 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1-16     来源: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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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0〕2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0号)、《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39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55号)有关规定,开展新增肝、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均可申报。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一份,加盖院章。

2.根据申请病种填写申报表一份,加盖院章。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1)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2)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3)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4)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5)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院章。如副本诊疗科目中没有注明可开展相关移植项目,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开展相关移植项目批复的复印件一份,加盖院章。

(二)申报时间:2020年2月14日前。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将上述材料于要求的时限内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综合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1层1117-1118),联系电话:89152840、89152842。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

疗机构申报表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

医疗机构申报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

疗机构申报表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

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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