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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9-09-2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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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19〕82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时,取消相关纸介材料的报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的纸介材料,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上传。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____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的纸介材料,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上传。

三、定点医疗机构向离休统筹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离休统筹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离休统筹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离休统筹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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