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19〕64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北京市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44号)及《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45号)文件规定,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苹果园四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2家医疗机构及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平里连锁店等331家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自2019年8月5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有效、安全、规范、合理的医疗保险服务。
附件:1.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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