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超转人员参照城镇职工退休人员执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保障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数据上传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工作,做到每日清理检查。在2019年6月21日20:00之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数据再次清理检查,确保所有住院类数据全部上传入库。
(二)因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及时上传住院类费用,出现了“超统筹、超大额”数据,导致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对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进行补报
对于在系统上线前,已经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人员进行费用补报。根据医保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数据按照新政策自动计算应补报金额,补报金额直接通过银行打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二)系统补报的操作流程
1.2019年6月23日,经办操作人员在审核系统“工具”页面中的“住院封顶标准调整待遇补报”模块进行查询,并打印补报明细单(附件1、附件2、附件3)。
2.经办操作人员打印手工报销支付通知单,签字盖章后传递给社保业务端。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高度重视费用上传等工作。在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类结算业务时,医保系统出现不能结算或写卡不成功的提示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拨打59307000,联系首信运维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
(二)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设专人负责费用补报工作。同时应督促和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上传工作,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
附件:1.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3.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1日
附件1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封顶标准调整)
姓名: 社保卡号: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就诊医院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总金额 | 原超封顶医保内金额 | 原基金支付情况 | 封顶标准调整后的基金支付情况 | 补报金额 | ||||
大额互助资金支付 |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 大额互助资金支付 |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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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
附件2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封顶标准调整)
姓名: 社保卡号: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就诊医院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总金额 | 原超封顶医保内金额 | 原基金支付情况 | 封顶标准调整后的基金支付情况 | 补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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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
附件3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补报明细单
(封顶标准调整)
姓名: 社保卡号: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就诊医院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总金额 | 原超封顶医保内金额 | 原基金支付情况 | 封顶标准调整后的基金支付情况 | 补报金额 | ||||
大额互助资金支付 |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 大额互助资金支付 |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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