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7〕32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见附件1),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步废止现行相应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见附件2)。
二、将规范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有关报销类别和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具体见附件1。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七、国家或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人力社保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床位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
2.废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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