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自2017年3月1日起终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电视产业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31162005);
二、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街道半壁店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62167);
三、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24);
四、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29);
五、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六里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42);
六、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卢沟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43);
七、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大井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39);
八、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62149);
九、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昌平职工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4141002);
十、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北辛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7110028);
十一、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4131003);
十二、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华园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7110014);
十三、北京市朝阳区金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10026);
十四、国家电网公司离退休工作部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4141005);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