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6〕1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自2016年7月4日起终止以下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
1、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4100070);
2、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前门店(定点零售药店编码:04200009)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