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0〕2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0号)、《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39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55号)有关规定,现决定新增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补充协议要求,加强对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规范、合理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新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 心脏 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新增以下3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一)北京医院
(二)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三)北京大学国际医院
二、新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新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新增以下2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试行定点医疗机构:
(一)北京医院
(二)北京大学国际医院
五、新增以下5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
(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三)航天中心医院
(四)北京京都儿童医院
(五)北京博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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