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0〕2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5号)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2020年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针对不同规模、不同办医主体的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近年来所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无指征化验或住院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2.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重点核查履行实名制就医情况、医生工作站使用情况、治疗记录登记情况、中药饮片进销存情况。
3.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就医、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
重点查处串换药品、伪造处方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重点核查手工报销外购处方的真实性;确认医保专网是否通畅,是否可实现持卡实时结算。
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时间从2020年4月到11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区级核查、抽查复查、总结上报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0年4-5月)
市医保中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全市部署动员。
各区根据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情况,以市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基础,制定本区打击欺诈骗保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6月)
各区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形成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督促并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全覆盖。自查自纠相关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各定点医药机构在6月底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列明自查问题,退回自查发现的违规资金,剖析违规原因,全面整改。根据工作安排,全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各区督促其完成剩余时间段自查自纠工作,一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第三阶段:区级核查(7月)
各区留存定点医药机构自查报告,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查确认。不合理支出的费用,及时追回;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定点医药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医保中心。
各区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见附件)。电子版通过办公OA报送,纸质材料盖公章后报市医保中心。
(四)第四阶段:抽查复查(7月-10月)
市医保中心组织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抽查复查,联合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综合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选取重点问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抽查复查,抽查复查比例不低于10%。
(五)第五阶段:总结上报(11月)
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并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定点医药机构在抽查复查阶段发现的违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在对违约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备;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向执法部门移交。11月底前形成北京市2020年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医保局和国家医保局。
三、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医保局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做好工作衔接。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反馈工作动态,真正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合力。
(三)严肃纪律,廉洁工作。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不得因检查影响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剖析总结,完善制度。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落实有效治理,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 ||||||
区: | ||||||
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总家数 | 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家数 | 存在违规问题家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追回金额(万元) | 现场检查家数 | |
定点医疗机构 | ||||||
定点零售药店 |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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