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0〕3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时,取消相关纸介材料的报送。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管理,设专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确保及时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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