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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住院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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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0〕5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用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生育保险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再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上述大额住院费用,自2020年10月1日(含)起入库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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