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0〕5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用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生育保险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再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上述大额住院费用,自2020年10月1日(含)起入库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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