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0〕91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我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为保障改革工作平稳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效率,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正常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因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异常或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个人全额垫付后,可通过参保单位或社保所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二)参保人员通过参保单位或社保所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但需注明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异常或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等手工报销原因。
(三)手工报销期间,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就医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及时上传全部已结算医疗费用数据信息(含非医保病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上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体系,并与总额预算进行关联。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审核结算工作效率,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资金垫付压力,同时做好对辖区内参保单位或社保所申报医疗费用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应制定详实的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管制度,及时完成手工报销工作,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准确无误。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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