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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6-03-15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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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06]1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临床用血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卫物价字[2006]3号)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自2006年3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序号  品 名     规格       血站供应价格 

1  洗涤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60 

2  冷沉淀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50 

3  浓缩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00 

4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40 

5  辐照血加收  200ml           100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储血费每单位10元。配血费(包括血型与配血费)执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七、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血站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各临床用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价格。

八、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本文件规定的洗涤红细胞、冷沉淀、浓缩红细胞、浓缩白细胞、辐照血加收等五个血液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试行一年。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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