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1〕3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55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有关规定,现决定新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为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北京陆道培医院为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补充协议要求,加强对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规范、合理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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