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2〕20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零售药店:
为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和具备执行医保协议能力的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符合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的零售药店,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医保定点: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或同一法人多个单体零售药店;
2.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3.能够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
二、申请材料
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需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零售药店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8日提交申请材料1、2、3,扫描件发送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时受理(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材料专用邮箱见附件3)。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市区评估
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区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及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区级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函询零售药店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零售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因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三)对外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市医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议协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就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纳入定点范围。零售药店完成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障培训,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发放“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五)公布结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印发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申请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3.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申请材料专用邮箱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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