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2〕32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市海淀医院等16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海淀医院等16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协议
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小营路大药房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履行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小营路大药房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2)。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航天总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中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3.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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