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2〕49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等22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等22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协议
北京鹤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等7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鹤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等7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2)。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恢复协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南医疗区新兴桥门诊部申请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该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3)。
请海淀区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该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4)。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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