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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12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12-05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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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2〕53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和北京市丰台区中医医院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和北京市丰台区中医医院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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