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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1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0-27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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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3〕28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北京正济堂药品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白广路店等6家零售药店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6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见附件1)。

二、信息变更

北京市回民医院等41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41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翠林敬老院医务室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5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方庄南路药店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4)。

五、恢复协议

丰台区右安门街道玉林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家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3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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