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办发〔2024〕2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要求,现就本市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期满接续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本次集采品种范围为餐时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时胰岛素类似物、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共6个采购组。
三、时间安排
2024年9月9日北京市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中选产品挂网价格,购销各方可登录查询、下载中选结果,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提前倒库备货,做好院内相关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信息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9月11日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配套政策,本次集采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本市各部门相关要求,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产品,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签订方式及周期另行通知)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
(二)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强化集采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临床药师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对特殊病情患者使用胰岛素的特殊临床需求,需综合考虑患者诊断、不同通用名胰岛素的适应症等谨慎研判、加强指导、合理用药。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
(三)落实激励约束政策。根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及相关产品网上采购情况,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中选产品。针对胰岛素类产品特殊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按照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不同名称、不同规格包装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合并计算的方式进行统计;医疗机构在保证各中选企业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将纳入结余留用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考核指标。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协议量按同组各产品协议量汇总形成。
(四)强化履约情况监测。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如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等行为,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中选企业,采购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五)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做好网上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执行情况的监测与监督,畅通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信息反馈渠道并及时应对有关问题,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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