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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2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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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付费工作,在发挥CHS-DRG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新药新技术创新动力。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一)药品申报范围

1.2021年1月1日(含,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新纳入2021至2024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2.已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3.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有较大提升。

4.对 DRG 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5.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病例累计达到50例(含)以上,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不受例数限制。

6.不属于国家、本市参与的省际联盟及本市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

(二)医用耗材申报范围

1.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医用耗材;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

2.已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属于本市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

4.临床效果较传统医用耗材有较大提升。

5.对 DRG 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病例累计达到50例(含)以上,用于罕见病的医用耗材不受例数限制。

7. 不属于国家、本市参与的省际联盟及本市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

(三)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范围

1.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包含医疗保障部门已转归统一定价的项目,以及按照要求履行了价格备案程序的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

3.在操作途径、操作方法、解剖部位、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技术创新。

4.临床效果较传统医疗服务项目有较大提升。

5. 对DRG 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例累计达到15例(含)以上,或联合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例累计达到50例(含)以上,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受病例数量限制。

二、 申报主体

药品及医用耗材申报主体为符合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主体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为联合申报需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牵头主体申报。

三、 申报材料

(一)药品及医用耗材申报材料

1.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书(见附件1)。

2.批件材料。药品需提供药监部门审批通过的药品注册批件及说明书的扫描件;医用耗材需提供说明书及药监部门审批通过的医用耗材注册证及相关变更附件的扫描件。

3.临床创新性材料。对临床有效性或创新性进行详细描述,需包括但不限于与替代药品/医用耗材的对比分析材料及相关文献资料等。

4.运行分析报告。对2021年至2024年期间本市使用情况、已开展定点医疗机构、未来三年(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后的两个自然年度)的预期住院使用量及预计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等情况进行描述。

5.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材料

1.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书(见附件1)。

2.临床创新性材料。对临床有效性或创新性进行详细描述,需包括但不限于与替代项目的对比分析材料及相关文献资料等。

3.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开展时间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形式及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邮件形式网上申报(邮箱为xyxjs@ybj.beijing.gov.cn),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 9:00 至 1月 27 日 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格式

邮件标题以“DRG+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命名。邮件附件应上传申报材料及材料台账(见附件2),具体要求为:

1.申报材料:每个申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一份申报材料,申报书首页、承诺书及申报表首页均需加盖企业/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其他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按以下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申报书-批件-临床创新性材料-运行分析报告-其他材料,PDF文件需要制作目录,PDF文件以“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申报产品名称”为名称。

2.材料台账: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如申报多个产品,产品信息填写在同一张表格中,以excel电子版格式上传,以“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台账”命名。

五、工作程序

(一)接收申报。各有关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和时限报送。

(二)形式审查。市医保中心收到各有关企业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后,将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论证。包含临床论证和数据验证两个部分,其中临床论证是组织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对申报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效果、创新性、应用合理性进行充分评估。数据验证是根据本市医保信息平台提取的病例及费用信息对申报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项目对医保基金的影响进行统计分析。最终依据临床论证和数据验证的结果确定纳入本市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下简称“除外支付范围”)。

(四)结果应用。除外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则公布后当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本市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工作的认识,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合理使用新药新技术,在推动临床发展的同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二)各有关企业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市医保局将常态化开展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工作。各有关企业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评估申报的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符合条件,申报通过率过低的,酌情暂停该企业或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基金损失的,立即追回相关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55528715、55528680


附件:1.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申报书

          2.材料台账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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