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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2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3-05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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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5〕3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

北京云杉开元中医医院等18家医药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18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等51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51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地区绣菊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6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地址继续医疗保障服务。

五、恢复协议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宏景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兴民堂医药有限公司、北京高远百康素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枣营分店等3家医药机构因地址变更、不能正常营业原因中止协议,现已完成迁址,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申请恢复协议。东方康盛奥园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因地址变更后,未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中止协议,现已完成相关工作,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4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博爱医院等2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6)。

七、违规处理

北京丰台医星中西医结合医院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对上述5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议处理(见附件7)。

本通知自2025年3月6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6.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7.关于对北京丰台医星中西医结合医院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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