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5〕4号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等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季度常态化组织开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按季度申请医保定点。
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承诺书(见附件2-1、附件2-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医疗机构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1、4、7、10月)提交申请材料1、2、3,扫描件发送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在递交申请材料后通过咨询电话进行确认,区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材料专用邮箱见附件3)。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区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二)市区评估
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区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将评估结果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市级评估,评估合格的,发放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外公示
市医保经办机构将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市医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议协商
市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纳入定点范围,医疗机构完成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后,正式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公布结果
市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印发文件并发放“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1.申请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2-2.管理责任承诺书
3.业务咨询电话和接收申请材料专用邮箱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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