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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5-06-05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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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办发〔2025〕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防范与应对,统筹兼顾保供和稳价的均衡关系,优化挂网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医保办发〔2024〕30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见附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药品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药品(以下统称短缺药品),其挂网服务及价格治理参照《操作指引》实施。以上药品已实施国家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协议期内优先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履行集中带量采购协议。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挂网规程。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采取差异化的挂网措施,并按要求做好短缺药品价格风险防范、发现和应对。针对短缺药品以及招采子系统同品种所有厂牌配送率连续3个月低于10%等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品种,开展直接挂网或直接调整挂网价格。申请在本市首涨挂网时,视情况分别采取直通型、递补型及附条件等方式办理直接挂网或直接调整挂网价格。

(二)强化监测处置。落实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异常高价和供应异常短缺药品核查处置。以《操作指引》为指导,持续提升挂网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监测能力,充分利用提醒告诫、函询调查、约谈整改、信用评价等办法,强化异常情形核查处置,切实做好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防止处置过的短缺药品“改头换面”再次涨价。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医药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在药品价格调整过程中应基于实际成本、供需变化等合理因素,审慎进行价格调整,并在申请挂网、上调价格时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自查自纠等义务,确保报价符合市场实情,调整行为合法合规,发挥在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中的社会主体责任。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阳光采购要求,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所需的药品,发生备案采购短缺药品时,应在采购后按规定时限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

(二)加强风险管理。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坚持遵循清单、保供优先等原则,杜绝将备案采购作为特殊情形规避挂网审核。加强首涨品种价格风险防范,对利用短缺药名义涨价品种进行信息披露,研判价格风险。强化挂网企业价格风险自查自纠,支持企业通过优化报价方式降低价格风险。

(三)落实常态报告。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本市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医保部门下发的线索,并将相关处置情况、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等情况报告上级医保部门。

附件: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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