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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5-06-05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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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办发〔2025〕20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医疗机构应确保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和耗材及时进院,无需召开委员会决定。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前,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按照集采政策要求,医疗机构报量的一定比例形成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执行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同时仍可根据临床实际采购使用集采范围内其他价格适宜药品。医疗机构选择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或本机构原来在用质优价宜的药品,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并存”企业药品的采购规划、使用监测,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松后紧”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

二、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同质效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同质效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有关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及方法见附件),考核结果用于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和总额预算(BJ-GBI),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对于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品种,按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金额从应支付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同时再按损失金额扣减。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报量,以报量的60%-80%作为约定采购量,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医疗机构报量与上一年历史采购量和本年实际使用量存在较大差异的,依托本市医药集采平台排名通报。对于用量极少的医疗机构及品种,鼓励参与报量,也可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则要求免予报量。对于提供基本医保以外患者医疗服务比重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全量参与,报量时上报真实客观情况后,也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减量及考核。

四、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五、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和患者服务。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价格治理要求,对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在本市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价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对同品种中选药品和耗材,视不同企业与同品种价格水平差异程度,在医药集采平台予以“标黄”“标红”,执行约定协议的同时增强价格风险提示;对国家组织非中选药品和耗材依据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在医药集采平台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以及经济学评估,严格“标黄”“标红”产品的逐级采购和监控使用;应按照不高于限价采购非中选药品和耗材,如医疗机构确需采购使用高于限价相关产品的,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医药集采平台按要求进行备案,接受公示和监督。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级医保部门应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依托“北京医保”公众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等,进一步强化“就医用药服务指引”功能,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取药,支持分级诊疗。

六、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通报的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品种,各区医保部门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重点医疗机构。各区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市级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七、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层层加码”。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协议期“合理配置、同步放量”等有关要求执行并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抗菌药物使用限制、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可参照该药品协议约定比例按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考核。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八、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协同机制。各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汇总上报、应对处置。支持临床一线医生和社会各界将集采药品耗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线索,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反馈。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集中采购和基金监管的沟通协同,发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的督促约束作用。

九、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协同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及操作培训,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结余留用等政策,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加人员应覆盖分管院长及药剂、耗材、医保、财务等科室负责人,进一步深刻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医疗机构也要形成常态化内部培训制度和一线宣传口径,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常态化培训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常规引导患者的培训宣传机制,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落实医药集中采购有关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落实医药集中采购有关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考核部门:市药采中心、各区医保部门具体落实)

类别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计分方法

药品集中采购

(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执行药品带量采购规定情况

50

1.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
2.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
3.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4.疗效近似或功能类似的非集采品种费用增长情况
5.医疗机构按时回款情况

1.完成约定品种和数量情况,满分20分。根据年度所有带量采购品种数据统计,年度内结束周期的药品是否完成计算得分(品种和数量完成度计算比重1:1,计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满分;政策或机构重大调整也可按报量比例考核品种完成情况)。采而未报、不参加集采品种,每个扣1分,直至扣满20分。
2.满分为8分,根据市卫健委、区医保部门等监督反馈的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畅通进院渠道情况,合理使用监测情况进行打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为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药品以国家医保局等发布的监测目录中完全可替代品种为准)
5.满分为4分,查实一次扣1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落实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情况

50

1.线下采购问题
2.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费用增长情况
3.超过平台参考价议价采购和红黄标采购问题
4.遴选议价机制运行情况
5.备案采购情况
6.患者投诉问题
7.舆情事件问题

1.满分为10分,查实一次扣2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2.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8分,医疗机构设有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定期报告等情况。
5.满分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
6.满分4分,常规做好窗口引导和应急处置,根据接诉即办情况打分。
7.造成严重不良舆情、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性扣减40分。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含体外诊断试剂)

执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规定情况

50

1.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
2.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
3.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4.纳入协议采购与实际使用金额占比情况
5.医疗机构按时回款情况

1.完成约定品种和数量情况,满分20分。根据年度所有带量采购品种数据统计,年度内结束周期的医用耗材是否完成计算得分(品种和数量完成度计算比重1:1,计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满分;政策或机构重大调整也可按报量比例考核品种完成情况)。采而未报、不参加集采品种,每个扣1分,直至扣满20分。
2.满分为8分,根据市卫健委、区医保部门等监督反馈的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畅通进院渠道情况,合理使用监测情况进行打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为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低一档扣0.8分。(依据国家医保编码类别)
5.满分为4分,查实一次扣1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落实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医用耗材费用情况

50

1.线下采购问题
2.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费用增长情况
3.超过平台限价议价采购和红黄标采购问题
4.遴选议价机制运行情况
5.备案采购情况
6.患者投诉问题
7.舆情事件问题

1.满分为10分,查实一次扣2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2.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8分,医疗机构设有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定期报告等情况。
5.满分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
6.满分4分,常规做好窗口引导和应急处置,根据接诉即办情况打分。
7.造成严重不良舆情、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性扣减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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