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5〕16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卫生室等3家医药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3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等44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44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亚运村美中宜和妇儿医院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黄岺西村卫生室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因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一体化管理、不再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9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地址继续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五、恢复协议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新鲜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房屋到期后不再出租等原因中止协议,现已完成迁址,申请恢复协议;北京金禾堂医药有限公司七店因经营用房出现经济纠纷等原因中止协议,现已完成迁址,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2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取消黄牌警示
北京骨卫士中医医院、北京椿萱茂凯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现决定取消对北京骨卫士中医医院、北京椿萱茂凯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的黄牌警示(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6.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取消黄牌警示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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