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5〕24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1号)有关要求,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现就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门诊特殊病种“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备案名称调整为“中重度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导医务人员准确掌握调整内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相应病种备案时,严格按照更新后的病种名称进行填报,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三、符合我市特殊病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仍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2〕57号)要求执行。备案申报表统一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的备案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其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权限开通,并做好特殊病备案的核查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险种 | 选定就诊医院 | 是否首次备案 | 是 否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医院意见 | 诊断 | 1 | |||||||||||||
2 | |||||||||||||||
确诊时间 | 确诊医院 | ||||||||||||||
特殊病种手术 | 手术名称: | ||||||||||||||
手术时间: | |||||||||||||||
确诊诊断证明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 |||||||||||||||
治疗方案 |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多发性硬化 3.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单眼 双眼 | ||||||||||||||
4.肾透析 | 血透 | 腹透 | 5. 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 ||||||||||||
7.重性精神病 8. 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9.耐多药结核 10.C型尼曼匹克病 | |||||||||||||||
11.中重度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12.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 |||||||||||||||
术后服抗排异药物 | 13.肾移植 | 非定额 | 定额 | 定额生效日: 年 月 日 | |||||||||||
14.肝、肾联合移植 | 非定额 | 定额 | 定额生效日: 年 月 日 | ||||||||||||
15.肝移植 | 定额生效日: 年 月 日 | ||||||||||||||
16.心脏移植 | 定额生效日: 年 月 日 | ||||||||||||||
17.肺移植 | 定额生效日: 年 月 日 | ||||||||||||||
医院医保办意见: □ 同意本院备案 □ 同意本院治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同意备案 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经办机构盖章 | |||||||||||||||
注:1.“险种”栏分别填写 “职工、居民、超转人员”等。
2.医院意见栏中“治疗方案”打勾进行对应选择即可。
3.此表由备案机构留存。如在本市医院完成备案,在“同意本院备案”栏内签字并盖章,由医院备案
后留存;需到区经办机构办理的,由医院在“同意本院治疗”栏内签字并盖章,由区经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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