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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3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5-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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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6〕11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云梦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4家医药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4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北京航天医院等42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42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中央音乐学院医务室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区医务室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机构注销、经营问题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5)。

六、协议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给予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违约通告处理(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

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6.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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