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6〕17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
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卫生室等26家医药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26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北京民康医院等59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59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德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3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虎坊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等7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7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地址继续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五、恢复协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东医疗区光明桥门诊部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中止协议,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2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南区)等3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3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6)。
七、协议处理
北京华都中医医院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给予北京华都中医医院中止协议处理(见附件7)。
八、协议处理恢复
北京兴民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定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受到中止协议六个月处理。现处理期满,医院整改完成,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北京兴民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兴民堂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恢复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见附件8)。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因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受到黄牌警示处理。现处理期满,医院整改完成,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对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的黄牌警示(见附件8)。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6.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
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7.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名单
8.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恢复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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