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6〕22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首儿李桥儿童医院等30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30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街道将台洼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3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2)。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解除协议
北京市天友化工工程公司卫生所等8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8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3)。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地址继续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四、恢复协议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茶棚村卫生室因信息系统改造等原因中止协议,现已完成改造,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该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该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4)。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协议处理
北京龙禧医院等19家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给予北京龙禧医院等17家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通告处理,给予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康陵园村卫生室、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丰益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止协议处理。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苇路连锁店违反《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给予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苇路连锁店中止协议处理(见附件5)。
六、协议处理恢复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受到黄牌警示处理。现处理期满,医院整改完成,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黄牌警示(见附件6)。
北京高济百康拱辰大药房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受到中止协议六个月处理。现处理期满,药店整改完成,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北京高济百康拱辰大药房有限公司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高济百康拱辰大药房有限公司恢复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8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名单
6.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恢复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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