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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9-14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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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6〕32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等规定,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在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定点准入基本条件基础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

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建立入住老人和内部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台账,做好备案登记;

3.开具的药品应符合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诊疗项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检查检验须留存结果记录;

4.开展相关诊疗服务需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如开具中药饮片的医生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资质要求;开展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服务的医务人员需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三、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承诺书(见附件2-1、附件2-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医疗机构在9月20日至10月13日之间的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1、2、3,申请材料可线下或线上提交,线上将扫描件发送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在递交申请材料后通过咨询电话进行确认(见附件3),区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区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二)市区评估

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区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将评估结果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市级评估,评估合格的,发放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外公示

市医保经办机构将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市医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议协商

市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纳入定点范围,医疗机构完成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后,正式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公布结果

市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印发文件并发放“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1.申请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2-2.管理责任承诺书

             3.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材料接收相关信息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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