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6〕34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约定,现就定点医药机构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不能提供医保服务,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应书面告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超过3个月的,应及时提交中止医保协议申请。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无法提交或拒绝提交的,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提交中止申请。中止期间,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二、申请中止医保协议延期
定点医药机构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0日,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终止。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在180日内无法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可申请中止医保协议延期,中止医保协议延期仅限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一)政府公共管理因素:区域规划调整、房屋征收征用等;
(二)场所硬件条件因素:经营场地装修改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升级改造、经营场所搬迁等;
(三)监管处置要求:责令停业整改等;
(四)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三、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在中止或延长的中止期限内可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续签医保协议,验收不合格的终止医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超过中止或延长的中止期限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医保协议终止。
四、工作流程
(一)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
符合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申请表》(以下简称《动态管理申请表》)(附件1),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止医保协议申请,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后发布公告,中止医保协议。
(二)延期申请
定点医药机构在180日内无法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的,可在期满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保协议延期申请表》(以下简称《中止医保协议延期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佐证材料。
1.受理审核时限:区医保经办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2.材料补正要求:申请材料要件缺失、理由不充分的,区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列明全部补正清单,定点医药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完成补正、未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延期申请不通过。
(三)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
1.区级材料初审: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时,应当填报《动态管理申请表》;此前办理过中止医保协议延期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交已审核通过的《中止医保协议延期申请表》。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2.区级现场验收: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验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检查表》(以下简称《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检查表》)(附件3),并将申请材料和检查结果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3.市级现场复核:市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市级复核验收,填写《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检查表》;验收合格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后发布公告,续签医保协议;验收不合格的,终止医保协议。
(四)终止医保协议流程
终止医保协议参照现行解除医保协议工作流程办理,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梳理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终止信息,填写《动态管理申请表》并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后发布公告。
五、已超中止期限机构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前中止医保协议已满180日的,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理由正当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通过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终止。
六、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分工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全市中止医保协议等动态管理工作,指导各区规范执行政策;汇总并审议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中止医保协议等动态管理申请,对各区中止申请受理、延期审核及相关工作进行督导。
区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承担辖区中止医保协议等动态管理申请的受理、初审、报送,以及中止延期申请的审核等工作;监测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运行及停歇业情况,动态更新管理台账;对临近中止时限的机构主动对接,分类施策,督促医药机构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或引导有序退出,并接受市级统筹督导。
七、工作要求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通过多种渠道精准宣传医保协议中止、继续履行、终止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和答疑服务,引导定点医药机构知悉权利义务、规范申请流程、按期履行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及医保协议约定,妥善做好参保人员就医衔接及解释说明等善后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申请表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保协议延期申请表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继续履行医保协议检查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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