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6〕38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卫生院)等11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11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解除协议
密云区鼓楼大街3号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2)。
解除协议后,上述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地址继续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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