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云区人力社保局发布公告,针对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出台补充医疗保障方案,其中,针对低收入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普通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根据保障力度的不同,保障对象又分为低收入人员和普通城乡居民。其中:低收入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低收入救助的人员,以及建档立卡的农村低收入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低收入救助的人员以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建档立卡的农村低收入人员以区农委提供的2016年底名单为准。普通城乡居民。是除上述低收入人员之外的城乡居民,由密云区人力社保局协调提供名单。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及特殊病门诊、急诊留观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仅适用民政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剩余自付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核准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其中,针对低收入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普通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上不封顶,保障资金除可选保障外均由政府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可选保障是指普通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自付费用累计在10000元15000元之间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可选保障由普通城乡居民自愿选择,需个人承担相关费用,缴纳标准为31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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