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医保执法罚字〔2025〕第8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存在以欺诈骗保为目的,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医保发〔2025〕12号)》裁量基准编码C70009B020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2565.13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0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