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就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医保执法总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市医保局职责职权和行政检查事项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结合工作实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医保执法总队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示。(附件1)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医保执法总队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结合医保执法实际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医保执法总队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执法年限、年龄、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及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录入、更新和维护。
四、建立协助执法专家名录库
遴选临床专家、药学专家、医保专家、信息技术专家、律师、会计师、审计人员等,建立协助执法专家名录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抽查检查,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
五、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我市医保执法实际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风险比较高的检查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发生检查过多、频次过高等问题,切实保证抽查覆盖率和检查力度。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抽查结果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市医保局官网执法公示专栏公布。
七、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则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医保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双随机抽查制度规则,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公示程序等内容,确保抽查工作标准统一、规范公正。
八、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随机抽查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全市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对外公布。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并对外公示。(附件2)
附件:
1.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
2.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2021年度)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
随机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
1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医保执法总队 | 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医保执法总队 | 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医保执法总队 | 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附件2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2021年度)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范围 | 检查机构 | 抽取对象基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检查对象数量 |
1 | 2021年度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随机抽查计划 | 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全市区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 上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数 | 1%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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