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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日期:2021-09-3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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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编码

L4100200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一条: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

实施机关

市医保局

办理机构

医保中心

行使层级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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