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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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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事项编码

C70005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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