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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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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事项编码

C70006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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